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922号
被告人张纪海,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庄**号。被告人张纪海曾犯因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张纪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纪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纪海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纪海先后四次至江宁区、句容市等地,盗窃电动车蓄电池4组。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纪海至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湖熟社区刘家庄桥附近,窃得被害人童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的电瓶1组。
2.2020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张纪海至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横溪卫生服务中心公交站台附近,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的电瓶1组。
3.2020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纪海至句容市郭庄镇宁茅线夏塘公墓附近,窃得被害人季某某停在路边电动车的电瓶1组。
4.2020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纪海至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南夏村附近,窃得被害人郭某某停在路边电动车的电瓶1组。
案发后,被告人张纪海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范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童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纪海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童某某、郭某某以及被告人张纪海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纪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纪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纪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纪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丽
检察官助理:商浩然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纪海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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