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纳纳,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82********,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博兴县人,个体,家住江西省南丰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80********,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南丰县人,个体,家住江西省南丰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纳纳、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纳纳于2017年初开始在“普**”外汇交易平台注册帐号z**,并开始入金投资。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普**”并利用南丰县**公园旁边的一间棋牌室向新入会员上课,讲解“普**”的经营模式,称普**外汇投资本金安全、资金出入自由,并保证每月有5%以上的收益,积极拉人投资入会。张纳纳建立一个人数达500人左右的的微信群,其在微信群内发布“普**”公司简介、各个操盘手的盈利数据及不定时在群内发布开会、培训的通知。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4月开始协助其妻子张纳纳从事“普**”平台推广。2019年3月李某某在南丰县**镇**商业街租了两间店面作为宣传推广“普**”的工作室,工作室招牌叫“普**”。张纳纳在工作室负责上课培训,李某某负责接待来咨询的群众和新入会员,并亲手帮他们注册帐号及入金。张纳纳、李某某夫妇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当面讲解操作、集中上课的形式大肆宣传推广“普**”,以投资本金安全、高额回报引诱大量群众投资入金,发展下线会员非法获利的方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纳纳会员等级为PIB级,下线数为5923,下线层级为10,所属层级为7;被告人李某某会员等级为IB级,下线数为842,下线层级为9,所属层级为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南丰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普**”公司宣传册和涉案财物等;2.书证:案件来源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获利情况说明等;3、证人邹某某、朱某某等48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纳纳、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纳纳、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纳纳、李某某以投资“普**”外汇为名,在没有开展任何外汇交易服务的情况下,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不低于1000美金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进行所谓的“外汇交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纳纳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均属初次犯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均系自首,且又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情形,均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克东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纳纳被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在南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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