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绍芬,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9********,汉族,文盲,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镇**街**号。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8月1日被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现又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绍芬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2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15日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张绍芬在鲁甸县**镇**街**号门面内介绍二人卖淫,遂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绍芬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绍芬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勇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绍芬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肆册、光盘叁碟;
3.随案移送物证vivo直板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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