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继中,化名“张罗洪”,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住新疆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路**号世纪**期**幢**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吉才,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裴文全,重庆中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继中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9月初的一天,供职于内江市**公司的被告人张继中趁办公室无人之机将该公司出纳蔡某某放在办公桌上已盖好公司印鉴章的一张空白电汇凭证(编号NJ001****)和一张空白现金支票(编号0216****)私自拿走。之后,张继中获知公司收到90余万元工程款,便想将该工程款据为己有。于是,在2007年9月19日上午,张继中就使用之前窃取的公司的现金支票前往建设银行内江市东兴区月儿湾支行以备用金的名义从公司银行账户上取现2万元归个人所有。又于当日下午,张继中在同一支行用窃取的已盖好印鉴章的空白电汇凭证将公司账户上的850200元钱转至事前通过同学张某某联系好的过账公司河南新乡市延津县**公司账户上。过账的中间人从中收取15万元手续费后,于2007年9月20日按照约定将剩余的700200元钱转到张继中在建设银行内江市东兴区月儿湾支行开户的私人账户上(账号622700364113008****)。张继中在收到该笔转款后于当天在东兴区辖区建设银行的3个营业点取现70万元钱后携款潜逃。之后,张继中利用他人的身份办理了二代居民身份证,并更名为张罗洪在新疆生活,直到2019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从过账中间人处追回15万元钱退给了公司法人代表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继中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继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8702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利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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