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克东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继军,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73********,汉族,初中文化,继军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住克东县**乡**组**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克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克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继军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4月25日至5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继军于2011年11年11月7日筹款成立了继军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并于当年开始以“保斤粮”的形式收购大豆, 承诺能如约定支付农民大豆款,并取得农民信任。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继军继续以“保斤粮”的方式收购了农民王某甲、王某乙等79户大豆,欠农民大豆款3257203.64元(其中含齐某某、宋某某、任某某三人大豆款转成抬款393360元),同时分别给79户农户出具计量单、欠据和抬(借)据,承诺随时用钱随时结算(以略高于市场价格),被告人张继军将收来的大豆出售后,并没有将大豆款支付给农户,而是将大豆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家中日常费用支出、包养情人和私生子身上,经过几年的拆东墙补西墙,欠款越来越多,在被害人多次追讨下,被告人张继军关闭手机逃匿外地,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经侦查,被告人张继军于2019年12月3日向克东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经过、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计量单、欠据、张继军账本等;
2.证人夏某某、高某某、赫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张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张继军的供述和辩解;
5. 克东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继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继军将收取农民保斤粮款非法据为己有并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或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继军系主动投案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其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经过,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松
2020年6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张继军现羁押于克东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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