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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继强盗窃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张继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41992********,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徐州市泉山区**村**组**号。被告人张继强曾因犯盗窃罪、故意损毁财物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继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继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继强来到**有限公司内,在公司宿舍楼下车库窃得红色上海久佳牌踏板式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333元),在公司一楼办公室内窃得白色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800元)、银白色小米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680元)、梦之蓝M3白酒9瓶(价值人民币3474元),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287元。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张继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物品除9瓶梦之蓝白酒外已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张继强的供述与辩解;

6.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8.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继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继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继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继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继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贵杨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继强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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