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Z329号
被告人张继林,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村**组。2008年10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7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7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继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至10月10日,被告人张继林以帮忙办理贷款为由取得被害人高某某信任,在拿到高某某手机操作后在网上下载多个贷款公司APP并申请贷款,先后获得贷款600元、800元、3500元、2100元,总共7000元。当上述款贷发放到高某某手机后,被告人张继林采用骗取高某某人脸识别的方式偷偷将上述7000元贷款分多次转进自己账户,后使用殆尽。事情败露后,因被告人张继林拒不承认转走上述贷款,高某某遂报警,后民警将其抓获并查获作案所使用的小米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张继林赔偿高某某6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继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继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继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检察官助理:冯海英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起诉书等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小米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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