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继民,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2009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7月13日释放;2018年12月因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因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继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继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张继民携带作案工具改锥来到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楼下,窃取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灵狼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变卖,所得赃款2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11月9日2时许,被告人张继民携带作案工具改锥来到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室门前,窃取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变卖,所得赃款14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12月1日3时许,被告人张继民携带作案工具改锥来到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门门前,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藏匿于河北区**里小区。同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里小区将被告人张继民抓获归案,并查获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一辆。被盗爱玛牌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继民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1份;
5、检查笔录1份、辨认笔录2份;
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继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继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继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张继民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宁赵云
代理检察员:毕 波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继民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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