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绪祥,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因犯盗窃罪,于198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绪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6时许,被告人张绪祥到本市开发区**城**直营店,将该店门把拉坏后,进入该店内窃取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二瓶迎贵酒(价值人民币1180元)及一包渔具,包内有威客牌飞鲨巨物鱼竿一根(价值人民币1170元)、鲟圣牌野战之神鱼竿一根(价值人民币770元)。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4120元。
被告人张绪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谅解书等;
2.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绪祥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绪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绪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绪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绪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绪祥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宝强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绪祥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