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张维洪,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7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镇**小区。2014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5000元,2019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志峰,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住陕州区**乡**村**组15号,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9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维洪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徐志峰涉嫌盗窃罪、抢劫罪,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张维洪伙同被告人徐志峰在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煤矿机关楼后电线杆至12号楼后平房处盗割通信电缆线300对65.9米。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8567元。
2、2019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张维洪伙同徐志峰在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煤矿12号楼后院平房处至运输队楼南头盗割通信电缆线300对62.3米。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8099元。
3、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维洪伙同徐志峰在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煤矿职工澡堂楼顶至付四号变电所后盗割通信电缆线300对103.9米。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3507元。
4、2019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张维洪伙同徐志峰在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煤矿职工付四号变电所后至11号楼后盗割通信电缆线300对116.5米,因被发现将赃物留在现场逃离。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5145元。
5、2020年1月1日晚,被告人张维洪伙同徐志峰在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煤矿机关楼后院墙至电线杆处盗割通信电缆线300对42.8米。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564元。
6、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维洪伙同徐志峰在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煤矿招待所楼后北至南盗窃50对通信电缆62.9米,在招待所南至刘某某住处盗割通信电缆线30对100米。2人准备离开时被巡逻人员张某甲发现,张维洪趁机逃跑,徐志峰用脚爬和木棍对张某甲进行打砸,后逃跑。张某甲右侧肩部被打伤。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770元。
7、2020年1月11日晚,被告人张维洪伙同徐志峰进入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煤矿三十亩地,准备盗窃电缆线,被正在值班的保卫科人员任某某发现,张维洪被抓获,徐志峰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及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被盗情况证明、观音堂派出所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任某某、孟某某、毛某甲、毛某乙、宋某某、张某乙、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维洪、徐志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及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志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维洪、徐志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志峰在实施盗窃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维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志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志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江涛
王潘潘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维洪、徐志峰现羁押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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