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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绿祥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860号

被告人张绿祥,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太康县**镇**村**村。因盗窃,于2008年6月24日被周口市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11月9日、2011年9月8日、2014年4月10日、2015年9月18日、2017年8月31日、2018年5月30日、2019年7月17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 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绿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张绿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绿祥独自一人窜至**镇**菜场前面路上,趁被害人林某某不注意之际,盗窃走林某某背后的一个包(触手可及),该包内有现金200多元和一部手机。后被告人张绿祥将盗窃所得的包某某手机扔弃到**菜市场后门**公安分局在建工地上。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00元。

2、2019年11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绿祥独自一人流窜至**镇**菜市场,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盗窃走王某某放在桌上钱包内的380元现金。

2019年11月26日14时许,民警在**镇**路**超市抓获被告人张绿祥,并从其身上查扣人民币217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绿祥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绿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绿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绿祥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绿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绿祥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宏炽

202039

附:

1.被告人张绿祥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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