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未检刑诉〔2020〕Z22号
被告人张美强,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45********,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路**巷**号**房。2019年12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51********,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街**巷**横**号。2019年12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美强、黄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补充侦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陈某某与被告人张美强发展为情侣关系,并带其女儿被害人谢某某(2014年**月**日出生)到被告人张美强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市场**号** 房的家中共同生活。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张美强萌发贩卖被害人谢某某的想法,遂向被告人黄某某提出帮忙寻找收买儿童的买家,并在被告人黄某某的介绍下认识了何某某,再通过何某某的介绍认识了韩某某、卢某某夫妇。后被告人张美强、黄某某在潮安区**镇**村**街**巷**横**号黄某某的家中,与韩某某、卢某某夫妇商量买卖被害人谢某某的事宜,双方因价格等问题没有谈妥。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美强以及陈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到福建省南靖县韩某某、卢某某的家中继续商量买卖谢某某的事宜,并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谢某某卖给韩某某、卢某某,后韩某某、卢某某通过转账的形式支付给被告人黄某某人民币5000元作为好处费。
至2019年12月25日,陈某某到潮州市公安局西马派出所报警称谢某某被张美强拐卖。同日,公安干警在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路**号**室卢某某的家中解救出被害人谢某某。
至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美强被传唤到潮州市公安局西马派出所接受调查;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西马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美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美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美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美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树汉
检察官助理:胡慧娜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美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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