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张美清,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村**里**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镇**园**。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90********,满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宁河县**镇**园**。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2019年7月17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栋**门**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村**里**号楼**门**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庞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1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天津市宁河县**镇**村**排**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天津市公安北辰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号楼**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镇**村**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里**栋**。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天津市蓟州区**镇**街**号**单元**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天津市宝坻区**镇**街**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68********,汉族,初中,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栋**门**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乡**村**组,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园**。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乡**村**组,现住天津市静海区**园**号楼**门**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美清、边某某、倪某某、蔡某甲、庞某某、王某乙、田某甲、黄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孙某甲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邢某某、王某甲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重婚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11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2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张美清为谋取利益,购买作弊器材,在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津北分所、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津南分所(以下简称“津北分所”、“津南分所”)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考试》(以下简称“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并收取4000元至6000元不等考试费用。被告人边某某通过作弊器材向考生传送答案;被告人王某甲、邢某某、王某乙、冯某某、田某甲、蔡某甲负责介绍考生。
1.刘某甲因酒后驾车驾驶证被吊销,需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后蔡某甲将其介绍给王某甲,王某甲又将其介绍给张美清,并约定考试通过后需支付人民币4000 元。2019 年3 月21 日下午,刘某甲穿着张美清提供的装有作弊器材的上衣参加津北分所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张美清、边某某利用作弊设备向其传送答案时,刘某甲被监考人员查获。
2.史某某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驾驶证被吊销,需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后黄某某、田某甲将其介绍给邢某某,并收取史某某人民币12000元,黄某某分得人民币2000元。后邢某某将史某某介绍给张美清,并从田某甲处收取人民币6500元。2019 年5 月10 日上午,史某某穿着张美清提供的装有作弊器材的上衣参加津北分所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张美清、边某某通过作弊设备向其传送答案时,史某某被监考人员查获。
3.马某某因漏验驾驶证,需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后冯某某将其介绍给张美清,并约定考试通过后支付人民币8000 元。2019年7 月4 日13 时许,冯某某带领马某某到津南分所附近找到张美清,张美清将装有作弊设备的上衣提供给马某某,在告知马某某如何使用作弊设备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4.王某丙因酒后驾车驾驶证被吊销,需参加机动车证科目一考试,其找到王某乙帮助通过考试,并支付王某乙人民币9400 元,后王某乙通过王某甲将其介绍给张美清。2019 年4 月,王某丙穿着张美清提供的装有作弊设备的上衣参加津北分所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张美清通过作弊设备帮助王某丙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答题并通过考试。
5.王某丁因超载驾驶驾驶证被吊销,需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其找到王某乙帮助通过考试,并支付王某乙人民币10000 元,后王某乙通过王某甲将其介绍给张美清。2019 年3月,王某丁穿着张美清提供的装有作弊设备的上衣参加津北分所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张美清通过作弊设备帮助王某丁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答题。
6.沈某某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被吊销驾驶证,需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后其找到"春月"帮助通过考试,并支付"春月"人民币10000 元。后“春月”通过王某甲将其介绍给张美清。2019 年4月18日,沈某某穿着张美清提供的装有作弊设备的上衣参加津北分所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张美清通过作弊设备帮助沈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答题并通过考试。
另查明:2019 年1 月份以来,被告人倪某某、蔡某甲经预谋,购买作弊器材,在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滨海分所(以下简称“滨海分所”)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并收取5000元至7000元不等考试费。被告人庞某某通过作弊器材向考生传送答案;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甲负责介绍考生。
1.金某某驾驶证被吊销,需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金某某通过他人找到孙某甲帮助通过考试,并支付孙某甲人民币8000 元,后孙某甲将金某某个人信息情况告知蔡某甲。2019 年7 月4 日上午,金某某穿着蔡某甲提供的装有作弊设备的上衣参加滨海份所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蔡某甲、庞某某通过作弊设备帮助金某某在机动车证科目一考试中答题并通过考试。
2.刘某乙因驾驶证逾期,需参加机动车证科目一考试,其丈夫蔡某乙找到李某某帮助通过考试,并支付李某某人民币10000 元。后李某某将刘某乙个人信息告知蔡某甲。2019 年7 月4 日上午,刘某乙穿着蔡某甲提供的装有作弊设备的上衣参加滨海份所组织的机动车证科目一考试,蔡某甲、庞某某通过作弊设备帮助刘某乙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答题并通过考试。
3.王某戊因肇事逃逸驾驶证被吊销,需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王某戊通过他人联系到倪某某,并约定考试通过后支付倪某某人民币7000 元,后倪某某将王某戊个人信息告知蔡某甲。2019 年7 月4 日下午,王某戊穿着蔡某甲提供的装有作弊设备的上衣参加滨海分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在考场外等候考试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4.董某某因酒驾驾驶证被吊销,需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董某某找到“么某某”,并支付对方人民币8500元,后“么某某”将董某某个人信息告知蔡某甲。2019年7月4日下午,董某某穿着蔡某甲提供的装有作弊设备的上衣参加滨海分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在考场内等候考试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5.张某某因酒驾驾驶证被吊销,需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后其通过刘某丙联系,找到帮助考试作弊人员,并支付对方人民币7000元。2019年6月13日下午,张某某穿着蔡某甲提供的装有作弊设备的上衣参加滨海分所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蔡某甲通过作弊设备帮助张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答题并通过考试。
6. 刘某丁因酒驾驾驶证被吊销,需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其找到蔡某甲帮助通过考试,并支付对方人民币7000元。2019年6月20日下午,刘某丁穿着蔡某甲提供的装有作弊设备的上衣参加滨海分所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蔡某甲通过作弊设备帮助刘某丁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答题并通过考试。
7. 孙某乙因未悬挂汽车牌照驾驶证被吊销,需参加机动车证科目一考试,后其通过他人介绍找人帮助通过考试,并支付对方人民币7000元。2019年6月13日下午,孙某乙穿着蔡某甲提供的装有作弊设备的上衣参加滨海分所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蔡某甲通过作弊设备帮助孙某乙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答题并通过考试。
8. 田某乙因酒驾驾驶证被吊销,需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后其通过一车贩子联系考试作弊人员,并支付对方人民币8000元。2019年5月16日下午,田某乙穿着蔡某甲提供的装有作弊设备的上衣参加滨海分所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蔡某甲通过作弊设备帮助田某乙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答题并通过考试。
另查明:2012年11月9日,邢某某与陈某某在天津市宝坻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8月18日二人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2017年1月10日二人复婚并在天津市宝坻区民政局登记。2015年左右,邢某某与王某甲确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至今,期间二人生育两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弊器材等物证;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刘某甲、董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张美清、边某某等13人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美清、边某某、蔡某甲、倪某某、庞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邢某某、田某甲、黄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孙某甲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美清、边某某、蔡某甲、倪某某、庞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邢某某、田某甲、黄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学会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美清、边某某、倪某某、蔡某甲、庞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东丽区**里**栋**,联系电话1580222****。
被告人邢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号楼**号,联系电话1882256****。
被告人王某乙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蓟州区**镇**街**号**单元**号,联系电话1392036****。
被告人田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宝坻区**小区**号楼**门**号,联系电话1502255****。
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宝坻区**园**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582220****。
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栋**门**,联系电话1892025****。
被告人孙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园**,联系电话1382081****。
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静海区**园**,联系电话18920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三份。
5.张美清的辩护律师赵晓芸,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1246****。
边某某的辩护律师崔伟、李月一,天津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2288****,1392006****。
蔡某甲辩护律师范明轩,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82211****。
庞某某辩护律师张欣蕊,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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