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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群清抢劫、抢夺等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张群清,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巷**号**栋**室。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4年1月18日被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3月9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2月20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5月11日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群清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1.2019年10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群清来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镇**村往**村**路段,见杨某某独自一人行走,张群清冲上去从后面将杨某某按倒在地,并用脚按住杨某某的双手,强行抢走杨某某左手佩带的金手镯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镯价值人民币13350元。

2.2019年8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群清来到大冶市**镇**村**湾路段,见黄某甲独自一人行走,张群清呵斥黄某甲,要求其站住,黄某甲便逃跑,张群清追上黄某甲后将其头部按住,强行抢走黄某甲双耳的耳环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耳环价值人民币14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归案经过、判决书、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黄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张群清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二、抢夺罪

2019年5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群清来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镇**村往**村**湾的路段,趁冯某甲不备,将冯某甲灰色挎包抢走,挎包内有人民币1200元和一部苹果X手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9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归案经过、判决书、扣押返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3.证人陈某甲、曹某甲、胡某甲、周某某证言;4.被告人张群清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三、盗窃罪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张群清多次在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采取撬门、翻窗入室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作案十四起,涉案价值人民币678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张群清来到**镇**村**号程某甲家中,其从后门进入房屋,盗得三张证件和一张银行卡。

2.2019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群清来到**镇**村程某乙家中,其采取从侧门翻窗方式进入屋内,盗得一个黄金手镯、一枚黄金钻戒、一张身份证和人民币800元。

3.2019年8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张群清来到**镇**村李某乙家中,其采取先翻围墙后翻窗的方式进入屋内,盗得人民币700元。

4.2019年8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群清来到**镇**村**号吴某甲家中,其采取撬开厨房的窗口方式进入屋内,盗得人民币400元。

5.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张群清来到**镇**村曹某乙家中,其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屋内,盗得一部手机和人民币100元。

6.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张群清来到**镇**村曹某丙家中,其采取从房屋左侧窗户剪开防盗网进入屋内,未盗得任何物品。

7.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张群清来到**镇**村冯某乙家中,其采取撬门的方式从后门进入屋内,盗得人民币1500元和两个铜镜。

8.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张群清来到**镇**村曹某丁家中,其采取撬门方式进入屋内,盗得硬珍黄鹤楼香烟8包和一张身份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328元。

9.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群清来到**镇**村冯某丙家中,其采取剪开防盗窗翻越窗户的方式进入屋内,盗得华为手机一部,人民币500余元和软珍黄鹤楼香烟一包、硬珍黄鹤楼香烟五包、软蓝黄鹤楼香烟四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220元。

10.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张群清来到**镇**村曹某戊家中,其采取从后院翻窗的方式进入屋内,盗得海之蓝酒两瓶,五粮液酒两瓶、红酒两瓶。

11.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群清来到**镇**村姜某某的家中,其采取撬开后门锁的方式进入屋内,盗得人民币200余元,桔子罐头三瓶和一个银手镯。

12.2019年5月24日中午,被告人张群清来到**镇**村程某丙家中,其采取撬开后门锁的方式进入屋内,盗得人民币100余元和身份证一张。

13.2019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张群清来到**镇**村黄某丙家中,其采取撬开后门锁的方式进入屋内,盗得人民币300余元和一袋橘子。

14.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群清来到大冶**镇**村吴某乙的家中,其采取撬窗的方式进入屋内,盗得VIVO手机一部和银手镯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6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归案经过、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李某乙、吴某甲、曹某乙、曹某丙、冯某乙、曹某丁、冯某丙、曹某戊、姜某某、程某丙、黄某丙、吴某乙的陈述;3.证人胡某乙、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群清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群清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又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群清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群清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志军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群清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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