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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翼盗窃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翼,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峨乡**路**号。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因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至11月间,被告人张翼先后到本市玉堂镇、石羊镇、中兴镇等农家户盗窃农家鸡共37只,拿到农贸市场销赃获赃款用于购买海洛因予以吸食。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张翼在本市玉堂镇**街**号被害人唐**家中,盗走母鸡8只。2019年11月3日,在本市玉堂镇**社区**组,盗走被害人龚**家中公鸡2只、母鸡2只。2019年11月16日,在都江堰市玉堂镇**社区**组被害人周**家中,盗走公鸡8只。2019年12月2日,在本市石羊镇**村**组被害人杨**家中,盗走公鸡5只。2019年10月,在本市中兴镇**村**组杨**家中,盗走公鸡1只、母鸡5只。2019年11月10日上午,在本市中兴镇**村**组被害人谢**家中,盗走公鸡6只。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张翼在本市石羊镇**村**组被害人王**、钟**家中,先后两次盗走电缆线(铜芯线)约400余斤,约3400米。

都江堰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认定意见书,涉案的3400米铜芯线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156元。

 被告人张翼因吸食毒品被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张翼具有自首、累犯、前科、赃物未追回等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速裁程序。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巧红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

4.提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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