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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翼盗窃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翼,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83********,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街**号,现住荆门市掇刀区**路**号**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3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翼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张翼头戴黑色鸭舌帽来到荆门市掇刀区**小区**栋**单元**楼东胡某某的家门口,先故意敲门确认家中无人,随后用平口钥匙模具、锡纸、顶针等工具将防盗门打开进入屋内卧室盗窃现金950元,盗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物证登记表、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被告人张翼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翼为吸食毒品入户盗窃,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翼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翼具有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之间判处刑罚,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苌 韬

202013

附:

    1.被告人张翼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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