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耀,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6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63********,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耀、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被告人张耀、马某甲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家中,以给被害人白某甲外孙马某乙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甲20万元人民币。
随后,被告人张耀又以给被害人白某甲孙子白某乙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甲13万元人民币。
后经被害人白某甲索要,被告人张耀退还被害人白某甲8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张耀、马某甲近亲属退还被害人2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张耀、马某甲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耀、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耀伙同马某甲诈骗他人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张耀单独诈骗他人人民币13万元,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耀、马某甲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霞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耀、马某甲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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