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508号
被告人张耀平,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宜君县,公民身份号码610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住宜君县**镇**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3月被宜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4年11月被宜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耀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 月14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张耀平驾驶陕 B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B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江油市江彰大道涪江三桥往涪江一桥方向,行驶至新涪钢红绿灯路口向右转弯时,与在右侧非机动车道直行的由王某某驾驶,搭载徐某某的川B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某、徐某某死亡。经认定,张耀平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耀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耀平于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耀平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振祥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耀平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 册202页、光盘 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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