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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老九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张老九,曾用名张建勇,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76********,汉族,文盲,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镇**路,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一出租屋。曾于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老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4时许,被告人张老九在贵阳市南明区**小区院坝内,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丰田威驰轿车左后侧车窗撬开,盗走后排座位上的一台戴尔灵越游匣G3黑色15.6英寸笔记本电脑。2020年3月20日13时许,侦查人员在贵阳市云岩区**附近将被告人张老九抓获。经审讯,被告人张老九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盗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经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740元,已发还被害人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笔记本电脑(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电子凭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老九的供述;

5.侦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老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老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具有不法性、有责性,无违法及责任阻却事由,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向丹

2020年7月16日 

附件:一、被告人张老九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侦查卷两卷

2.换押证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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