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5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鄠邑区,住西安市鄠邑区**街道**村**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5时0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陕D****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鄠邑区东西六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北一号路什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醇浓度为96.4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张某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变造的机动车牌证及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龙利
2020年7月6日
附:1.案卷材料2册,电子光盘1张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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