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266号
被告人张聪,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镇**村**组**号。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同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聪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为满足日常开支所需产生通过流窜作案盗窃车内财物赚钱的想法,2020年3月间,窜至达州通川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南充市顺庆区等地地下车库,使用破玻器破坏车窗玻璃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3件, 其将销赃所得钱款用于其生活开销、网络赌博,有鉴定结论的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4829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
1、2020年3月6日凌晨,张聪窜至达州市通川区金碧世纪小区地下车库,盗走被害人张某某黑色丰田越野车后备箱内青花郎白酒1瓶、硬盒装中年香烟5包;盗窃得手后,张聪当晚继续作案,窜至附近的罗浮广场罗浮第一区第三层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白色丰田越野车后备箱中支中华牌香烟2条、五粮液白酒1瓶,随后,张聪将盗窃得的2条中华牌中支香烟通过顺丰快递寄到广州市番禺区卖给宝泰源酒行,该酒行工作人员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1300元烟款支付给张聪。经鉴定,张某某被盗窃的1瓶53度500ml青花郎、5包硬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349.元,李某某被盗窃的52度500ml五粮液1瓶、金色中支中华烟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2699元。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被盗财物未被追回。
2、2020年3月10日凌晨,张聪窜至安康市汉滨区江北盛安小区151栋地下车库,盗走被害人赖某某黑色奔驰越野车后备箱内500ml装飞天茅台酒2箱(共计12瓶)、南京细支香烟1条、细支中华香烟1条。张聪自己喝掉1瓶500ml飞天茅台酒,剩余11瓶500ml飞天茅台酒以每瓶1500元价格卖给广州市番禺区宝泰源酒行,获得赃款人民币16500元;南京细支香烟1条、细支中华香烟1条分别以600元、400元的价格卖给该酒行,获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赖某某被盗窃的500ml装飞天茅台酒2箱(共计12瓶)、南京细支香烟1条、细支中华香烟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32500元,被盗物品未被追回。
3、2020年3月29日凌晨,张聪窜至南充市顺庆区锦程路269号西蜀家园地下车库,盗走被害人周某某白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后备箱普拉达牌挎包1个、1.5L装轩尼诗X.O洋酒一瓶、1L装飞天茅台酒4瓶、500ml装飞天茅台酒5瓶、飞天茅台接待酒1瓶、木雕工艺品1个、玉佩1个。张聪将盗窃的普拉达挎包和玉佩扔掉,将1瓶1.5L装轩尼诗X.O洋酒、4瓶1L装飞天茅台酒、3瓶500ml装飞天茅台酒通过顺丰快递寄到广州市番禺区宝泰源酒行准备销售,因其被抓获归案,未完成交易。被盗的1瓶茅台接待酒、1瓶1.5L轩尼诗X.O洋酒、5瓶500ml装飞天茅台酒、4瓶1L装飞天茅台酒、1个木雕工艺品已被追回返还给失主。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追回的飞天茅台酒进行真伪鉴定,4瓶1L装飞天茅台酒、2瓶500ml装飞天茅台酒为该厂生产,3瓶500ml印有“飞天茅台”标识的属于仿冒产品。经鉴定被盗窃的被盗的1瓶1.5L轩尼诗X.O洋酒、5瓶500ml装飞天茅台酒、4瓶1L装飞天茅台酒共计价值人民币282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聪到案后坦白认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理。被告人张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聪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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