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张聪聪,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家住潜山市**镇**村**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聪聪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聪聪倒卖口罩及用于生产口罩的熔喷布、无纺布等,先后收取张某甲、胡某某、汪某某、黄某某、朱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等人订购口罩、熔喷布、无纺布货款人民币1976000元。期间,张聪聪交付70000元货物、向生产厂家支付210000元订货款,并退款524000元,剩余117200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直至案发前,张聪聪无力履行合同,也无法返还货款。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张聪聪在去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投案途中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聪聪诈骗6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172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张聪聪得知刘某某销售口罩以及张某甲欲购买口罩,遂与张某甲达成买卖口罩口头协议。张聪聪利用吴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62133623099********账户收取张某甲20000元后,将其中10000元支付给刘某某用于购买口罩,剩余10000元与吴某某分掉。期间,张聪聪发送虚假发货视频信息给张某甲。后刘某某未能发货,遂将10000元退还给张聪聪。张聪聪收到退款未返还张某甲,而是用于网络赌博。
2.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张聪聪与胡某某达成买卖熔喷布、无纺布口头协议,胡某某先后向张聪聪支付货款354000元。后张聪聪向胡某某提供少量熔喷布,但因质量原因,胡某某要求张聪聪退款。张聪聪向胡某某退款254000元,剩余10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3.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张聪聪与汪某某达成买卖熔喷布、无纺布口头协议,汪某某先后向张聪聪支付货款220000元。后张聪聪将货款用于网络赌博。
4.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张聪聪与安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买熔喷布协议》,安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黄某某、朱某某先后向张聪聪支付货款720000元。后张聪聪向黄某某、朱某某交付价值70000元的熔喷布,并退款270000元,剩余38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5.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张聪聪与张某乙达成买卖无纺布口头协议,张某乙向张聪聪支付货款44000元。后张聪聪将货款用于网络赌博。
6.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张聪聪冒用安庆市**包装有限公司股东的身份与李某某在怀宁县**镇签订买卖口罩《购销合同》,李某某先后向张聪聪支付货款618000元。张聪聪收到货款后支付200000元给安庆市**包装有限公司用于购买口罩、支付10000元给江某某用于购买口罩包装盒。被告人张聪聪将剩余408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被告人张聪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购销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吴某某、闫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胡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张聪聪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手机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手机录音、手机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聪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聪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三)、(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聪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张聪聪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结 玲
检察官助理:周李博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聪聪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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