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聪聪,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聪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张聪聪三次在博罗县石湾镇中岗村委会李岗小组福昌隆百货门前,向违法人员关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每次贩卖800元人民币的份量,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共2400元人民币。2019年6月16日,二人在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民警从张聪聪身上查获白色透明晶体1包(净重0.37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聪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聪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丽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聪聪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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