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208号
被告人张胜利,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72********,汉族,高中文化,南京**果蔬配送中心经营人,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城**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号)。被告人张胜利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胜利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胜利在南京市江宁区**物流经营水果销售生意,2019年下半年以来,张胜利隐瞒其资不抵债的情况,与被害人郭某某、梁某某、于某某、闫某某、姚某某等达成水果代销协议,约定由张胜利在其位于众彩物流的档口销售上述被害人供货的水果,并收取4%-5%的档口费。张胜利收货后低价销售上述水果,并在已实际收取货款的情况下,欺骗被害人货款尚未收回,或仅支付少部分货款。上述货款后均被张胜利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日常花销等处。张胜利共计骗取被害人郭某某160624元货款,骗取被害人于某某296036元货款,骗取被害人梁某某286471元,骗取被害人闫某某120000元,骗取被害人125296元,上述钱款共计988427元。2020年1月23日,张胜利逃匿。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张胜利在江苏省无锡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账本、银行明细、发货清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梅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梁某某、于某某、闫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胜利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胜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谈磊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胜利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账本11本;
4.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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