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2155号
被告人张胜明,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7日被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服刑期间发现漏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自述),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胜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胜明持剪刀窜至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区**号对面的废品收购站仓库,使用剪刀将该仓库窗户的栏杆剪断并进入该仓库,窃得仓库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045元。
被告人张胜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人员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胜明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胜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胜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胜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胜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红华
2020年10月19日
附:
1.检察卷1册
2.被告人张胜明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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