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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胜群受贿案)_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向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胜群,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31961********,汉族,本科文化,鹤岗市**局**,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10月16日由鹤岗市监察委员会对其留置,2020年1月19日本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2月2日本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其决定逮捕。

本案由鹤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1月19日以被告人张胜群涉嫌受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对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胜群任鹤岗市**局**支队**、**支队**、市**局**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金某甲、彭某某、霍某某等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745,000元、美元20,000元、港币650,000元,破案后收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5年至2018年,张胜群任市**局**支队**、**支队**、市**局**期间,以借款名义向原**支队干警、**物资经销处煤矿实际控制人金某甲索要人民币1,000,000元,用于购买鹤岗市**综合楼一楼商服及地下库房。2006年至2018年春节前,金某甲为谋求张胜群对其在**支队工作期间经商办企业放任不管及对其经营的煤矿提供帮助,先后7次在张胜群办公室、上城国际楼下,送给张胜群共计人民币350,000元。

22006年至2011年春节前,张胜群任市**局**支队**期间,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彭某某为避免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群体事件以及市**支队能够及时出警,先后6次在张胜群办公室及上城国际家中,送给张胜群共计人民币165,000元。

32009年春节前至2019年7月,张胜群任市**局**支队**、市**局**期间,霍某某在筹建、开设本市工农区**游戏厅及**射击场过程中,为谋求张胜群的帮助,先后26次在张胜群办公室、龙运大酒店停车场等地,送给张胜群共计人民币490,000元。

42013年9月至2019年春节前,张胜群任市**局**期间,鹤岗市**经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孟某甲为谋求张胜群对其经营的煤矿提供帮助,先后10次在鹤矿宾馆、上城国际楼下、张胜群办公室等地,送给张胜群共计人民币560,000元。

52013年10月,张胜群任市**局**期间,鹤岗市**集团法定代表人佟某某为谋求张胜群对其经营的煤矿提供帮助,在佟某某办公室送给张胜群人民币200,000元。

62013年12月,张胜群任市**局**期间,市**局**支队在刘某甲开设、肖某某提供保护的赌场内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缴获赌资10余万元。案发次日,肖某某请托张胜群释放被抓人员,张胜群承诺予以关照并向时任**支队**李某甲打招呼,在罚款后将抓获人员全部释放。2014年春节前,为感谢张胜群的帮助,肖某某在斯巴鲁4s店内送给张胜群人民币100,000元。

7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前,张胜群任市**局**期间,黑龙江**实业集团董事长董某某为谋求张胜群对其经营的煤矿提供帮助,先后5次在张胜群办公室、上城国际楼下、振兴广场等地,送给张胜群共计人民币500,000元。

82014年至2018年,张胜群任市**局**期间,鹤岗市**煤矿实际经营人王某甲为谋求张胜群以后对其经营的煤矿提供帮助,在香轩丽舍饭店、雪满天饭店、澳门一酒店等地,先后6次送给张胜群共计港币450,000元。2017年2月,王某甲为谋求萝北县**局对办理的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予以关照,请托张胜群向时任萝北县**局**孟某乙打招呼,孟某乙为张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92014年中秋节前至2018年5月,张胜群任市**局**期间,鹤岗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某某为谋求市**局**支队对其煤矿使用火工品情况及火药库安全管理方面的检查上予以关照,先后9次在张胜群办公室、医院病房等地,送给张胜群共计人民币420,000元。

102014年至2018年春节前,张胜群任市**局**期间,鹤岗市**煤炭有限公司法人金某乙为谋求张胜群对其经营的煤矿提供帮助,先后5次在张胜群办公室,送给张胜群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112014年至2019年春节前,张胜群任市**局**期间,鹤岗市**器材专营有限公司经理姜某某为谋求张胜群对其经营的煤矿提供帮助,先后5次在上城国际楼下、姜某某公司楼下等地,送给张胜群共计人民币250,000元。

122014年春节前至2017年1月,张胜群任市**局**期间,黑龙江**救援装备有限公司法人单某某为谋求承揽鹤岗治安岗亭项目,先后4次在三亚免税店等地,送给张胜群共计人民币30,000元和美金10,000元。

132014年中秋节前,张胜群任市**局**期间,鹤岗市**煤矿实际控制人齐某某为谋求张胜群对其经营的煤矿提供帮助,在上城国际楼下送给张胜群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142014年至2016年春节前,张胜群任市**局**期间,鹤岗市**煤矿实际控制人王某乙为谋求张胜群对其经营的煤矿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张胜群办公室,送给张胜群共计人民币60,000元。

152014年至2016年春节前,张胜群任市**局**,鹤岗市**煤矿副总经理宋某某为谋求张胜群对其经营的煤矿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上城国际地下车库、工农区甲鱼馆门前等地,送给张胜群共计人民币60,000元。

162014年春节至2015年中秋节,张胜群任市**局**期间,鹤岗市**煤矿实际控制人贺某某为谋求张胜群对其经营的煤矿提供帮助,先后4次在张胜群办公室,送给张胜群共计人民币40,000元。

172015年至2016年春节前,张胜群任市**局**期间,鹤岗市**煤矿技术顾问周某某为谋求张胜群对其经营的煤矿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张胜群办公室,送给张胜群人民币共计人民币40,000元。

182008年,张胜群任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马某甲、杜某某向鹤岗市**煤矿实际经营者郭某某,索要债务人民币3,600,000元。事后,杜某某为感谢张胜群,在市公安局后院道边处送给张胜群人民币450,000元。

192016年春节至2017年中秋节,张胜群任市**局**期间,鹤岗市**煤矿实际控制人王某丙为谋求张胜群对其经营的煤矿提供帮助,先后4次在上城国际楼下,送给张胜群共计人民币80,000元。

202017年春节前,张胜群任市**局**期间,刘某乙为谋求张胜群对即将分配到鹤岗市**系统内工作的儿子给予关照,在工农区甲鱼馆送给张胜群人民币50,000元。

212016年11月至2017年元旦前,张胜群任市**局**期间,鞠某某为谋求张胜群对其丈夫王某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予以关照,通过朋友刘某丙请托张胜群向时任萝北县**局**孟某乙打招呼后,王某丁被取保候审。后鞠某某为感谢张胜群的帮助,通过刘某丙在龙运大酒店送给张胜群人民币100,000元,又在张胜群办公室送给张胜群美元10,000元。

22 2015年春节和中秋节,张胜群任市**局**期间,鹤岗市**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戊为谋求张胜群对其经营的煤矿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五指山公园北门、一饭店门口,送给张胜群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232016年中秋节前,张胜群任市**局**期间,鹤岗市**煤矿法人魏某某为谋求张胜群对其经营的煤矿提供帮助,在鹤矿集团办公楼附近送给张胜群人民币50,000元。

242015年5、6月份,张胜群任市**局**期间,徐某某为谋求其朋友的子女能够提职,请托张胜群向时任哈尔滨市道里区**分局**马某乙打招呼,在徐家大院饭店内送给张胜群人民币150,000元。

252012年、2013年和2016年,天津市**畜产公司业务经理李某乙为谋求承揽哈尔滨棚户区改造外墙保温工程,请托张胜群协调哈尔滨市**局原**任某某,先后3次在九州大酒店、河北廊坊一宾馆、哈尔滨万达索菲特酒店,送给张胜群人民币200,000元、港币200,000元。

被告人张胜群于2019年10月16日被鹤岗市监察委员会在本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说明、鹤岗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企业档案等;

2.证人金某甲、彭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胜群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胜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胜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胜群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胜群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国斌

检察官助理:王鉴洋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胜群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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