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839号
被告人张臻祎,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和政县**乡**村**号。被告人张臻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臻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臻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臻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臻祎在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里桥被害人张某某租房内,乘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等2张银行卡。后被告人张臻祎于当日使用该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在ATM机上取得现金人民币5400元(产生取现手续费人民币54元),使用该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刷POS机套现得人民币35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臻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人民币2000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臻祎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张臻祎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臻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臻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臻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臻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臻祎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庄 晶
2020年8月31日
附:
1. 被告人张臻祎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和政县**乡,联系电话:132645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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