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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舒博故意杀人案)_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舒博,曾用名张先槐,绰号槐娃子,男,汉族,生于2000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2000********,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苍溪县******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7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苍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元市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舒博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苍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张舒博看见奶奶何某某和母亲余某某在家中饭厅聊天,认为她们又在议论自己,想到平时何某某和余某某对他的各种管教和批评,被告人张舒博便心生恨意,遂产生将何某某、余某某杀死的念头。为了实施杀人行为,张舒博便将家中劈柴的斧头拿出来放在身旁,然后在院坝边耍手机,伺机杀人。当日下午六时许,何某某出门到院坝下边的地里喂鸭子,喂完鸭子返家走到院坝边石梯上时,张舒博走到石梯上站在何某某面前,双手举起斧头,用斧背朝何某某头部猛力击打了一下,将何某某击倒在院坝石梯下边的土路上,张舒博又持斧走到何某某身旁,向何某某胸腹部右侧连砍数下,后张舒博见何某某没有动弹,认为其已经死亡。随后,张舒博提着斧头返回家中院坝,看见余某某在饭厅屋内喝水,遂快步走进饭厅,用斧背连续三次击打余某某头部左侧,将余某某击倒在地,张舒博又持斧向余某某胸部、腰部多次猛力击打、砍切,致余某某当场死亡,随后,便左手持斧,右手抓住余某某的左手,将余某某往屋外拖,当拖到院坝时,张舒博的邻居张某某闻讯赶来,问张舒博拖的是啥,张舒博回答说拖的是张人皮。张某某见余某某已经死亡,便与陆续赶到的杨某某等人对张舒博进行了控制。何某某被张某某等人抬至街沿处一椅子上,不久即死亡。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张舒博抓获归案。

经苍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余利琼死亡原因为钝器打击左侧头面部、胸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急性大出血死亡;何朝玉死亡原因为肝破裂致急性大出血死亡。经广元市经纬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舒博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案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斧头;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张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张舒博的供述与辩解;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病理学鉴定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舒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舒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庆强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张舒博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

2、被害人近亲属张学林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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