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舒媚、朱某某等组织卖淫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张舒媚,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11月6日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荥经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荥经县**乡**村**组,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附**号。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11月6日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镇**巷**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附**号。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11月6日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舒媚朱某某、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2月1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张舒媚以成都市金牛区**路**号附**号**楼“**”茶楼为卖淫场所,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张舒媚明知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进行组织卖淫活动,仍以30万元价格将上述铺面及其租用的成都市金牛区**路**号**号房提供给陈某某等人作为卖淫场所,并将陈某某等人未支付的15万元租金折算为自己的股份。自2019年9月以来,陈某某等人招募、组织卖淫女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及罪犯刘某某(已判决)在该场所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金牛区**路**号**号房内挡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行为人周某甲(男)与谢某某(女)、张某某(男)与唐某某(女)、周某乙(男)与曹某某(女)。随后公安机关又在成都市金牛区**路**号附**号**楼“**”茶楼将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的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及刘某某挡获,同时在店内挡获在此等候卖淫的妇女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2019年10月23日,民警将被告人张舒媚通知到案。

被告人张舒媚、朱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舒媚、朱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舒媚、朱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以纠集等手段,管理、控制六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舒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舒媚、朱某某、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

书记员:李璐廷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舒媚、朱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肆张,提票叁张。

3.涉案款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