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张航,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12月13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2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被告人应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99********,羌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茂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2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航、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张航因接听其朋友陈某某的电话,与一名叫许某某的男子在电话里发生语言争执,而后张航手持钢管,邀约被告人应某某,以及胡某某、孔某某、邓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广汉市雒城镇保定路西一段浩子烧烤门口,由张航持钢管、酒瓶子,应某某持钢管,伙同同伙,对许某某、巫某某等人实施殴打,造成许某某、巫某某头部和手部不同程度受伤。
2020年4月27日,张航投案并作如实供述;4月28日,应某某投案并作如实供述。本案被害人许某某、巫某某要求依法惩处二被告人和赔偿人身损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勘验笔录、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航、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航、应某某,持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张航是主犯,应某某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应某某从轻处罚。张航、应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张航、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胜伟
检察官助理:张玲梅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航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被告人应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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