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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航盗窃、抢劫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航,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宿迁市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航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航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张航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1.2019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张航至泗阳县众兴镇大兴木业城门口,窃取被害人郑某某放在此处的车牌照为沪CT****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经鉴定,该面包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

2.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航至泗阳县众兴镇骡马街西头,窃取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照为苏N5****的五菱荣光V面包车一辆,经鉴定,该面包车价值人民币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归案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航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二、寻衅滋事

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航与被害人刘某甲在出租车上因介绍女朋友一事发生言语冲突,遂殴打被害人刘某甲面部;后被告人张航将被害人刘某甲带至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翔宇大道老八亭桥附近,下车后继续持匕首殴打被害人刘某甲,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张航强行拿走被害人刘某甲所有的纯银手链一条、佳士顿手表一块、0PPOFindX手机一部,并将手机变卖。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经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0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归案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吴某某、怀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航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航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航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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