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562号
被告人张航记,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江市**区**村委会**村**巷**号。2018年4月3日在珠海市香洲区因盗窃被抓获,后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航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张航记窜至本市凤岗镇**村**路**号预谋实施盗窃,并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电动自行车(价值约人民币1300元)偷走。张航记得手后将盗得的上述电动自行车以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掉。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被盗财物。
2020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张航记窜至本市凤岗镇**村**大街服装城二楼**店预谋实施盗窃,将该店的玻璃门门把拉脱并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曾某某的一台银色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738.78元),得手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破案后,在被告人张航记处起获上述被盗的平板电脑,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4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张航记窜至本市凤岗镇**大街**号**珠宝店预谋实施盗窃,于是将店旁边的小门弄坏进入里面之后,发现里面为**珠宝店洗手间,便想通过天花板的排风口进入**珠宝店内实施盗窃,后张航记将厕所内的天花板撬烂最终发现天花板上的排气扇没有通风口,于是离开现场。当日2时许,被告人张航记窜至本市凤岗镇**村**路将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便利店的卷闸门拉开并准备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后其见店铺里面还有一扇玻璃门于是放弃。随后,张航记将店门口的自动售卖机砸坏,盗走三瓶奶茶(价值约人民币10元)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被盗财物。
2020年4月27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凤岗镇**村**网吧内将被告人张航记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被害人曾某某被盗的银色苹果牌平板电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张航记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航记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航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航记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7月1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航记现被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六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请参考。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