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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良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良,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江安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良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明:

2012年1月4日,被告人张良驾驶川ER****号小型客车沿096县道由迎安镇方向往铁清镇方向行驶。当日17时20分许,张良驾驶的车辆行驶至096县道22KM+400M处时,因车速较快,临危措施不当,将在公路右侧行走的被害人周某某撞倒,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良逃离现场,一个小时后向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2012年1月9日,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宜公交认字[2012]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良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查,张良在案发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系无证驾驶。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外伤致截瘫(肌力0级)伴大小便失禁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被鉴定人周某某外伤致多处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鉴定人周某某外伤致右肺压缩50%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鉴定人周某某外伤致右肩胛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6日,江安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经通知,张良拒不到案,经网上追逃,张良于2020年4月29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小勤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良现押于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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