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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良伟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1701号

被告人张良伟,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街**栋**1室(户籍住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良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于2020年7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张良伟以伪造的“金某某”的身份应聘至合肥*甲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合肥*乙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张良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帮助客户拍卖藏品,以需要缴纳保证金、押金等名义从客户处骗取钱财,共计1345200元,至案发前未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年底至2019年年底,被告人张良伟以拍卖藏品需要押金、佣金、过账费等理由从被害人夏某某处骗取钱财601800元;

2.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良伟虚构拍卖藏品需要押金、验资费等理由从被害人焦某某处骗取钱财30000元;

3.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良伟虚构购买藏品、交手续费等理由从被害人万某某处骗取钱财176400元;

4.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良伟虚构购买藏品、缴纳保证金等理由从被害人丁某某处骗取钱财约200000元;

5.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良伟虚构拍卖藏品、开通支付宝手续费等理由从被害人吕某某处骗取钱财200000元;

6.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良伟虚构拍卖藏品需要押金等理由从被害人阳某某处骗取钱财57000元;

7.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良伟虚构购买藏品、缴纳保证金等理由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取钱财约80000元。

2020年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张良伟在合肥市庐阳区**路与**路交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户籍信息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良伟采用虚构拍卖藏品、缴纳押金手续费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3452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刚

检察官助理:司海燕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良伟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5册

3.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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