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张良福,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良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良福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张良福以其有关系可以“帮忙将征迁补偿标准从80%提升至100%”为由,先后骗取晋江市**镇**村**建设被拆迁户被害人许某某、蔡某丙合计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蔡某乙人民币5万元。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张良福在晋江市**镇**村**路**号**楼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张良福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收条、工作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蔡某丙、蔡某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良福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良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良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良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良福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良福将诈骗所得用于赌博,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良福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团圆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良福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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