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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良阁故意杀人案)_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公刑诉〔2018〕79号

被告人张良阁,,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捕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大厦**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良阁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二)项之规定,于2018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13日至10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良阁与王某甲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为报复王某甲,2018年5月12日晚22时30分许,张良阁尾随王某甲来到满洲里市**小区**号楼**单元,待王某甲进入楼道后,张良阁捡起单元门旁边的六边形水泥砖,趁王某甲不备,在楼道内击打王某甲头部数下,王某甲呼喊救命后,张良阁逃离现场。经满洲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头部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2018年5月13日张良阁在家中被侦查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裤子一条、运动鞋一双、水泥砖一块;

2.书证: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张良阁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满洲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

7.现场勘查记录、陈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张良阁指认行走路线、指认衣物、凶器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良阁用水泥砖击打被害人王某甲头部,致王某甲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丽艳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十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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