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张艺,曾用名“张刈”男,出生于199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3********,无职业,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街**号附**号,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艺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张艺独自一人从碧水丽都小区出门,在雁江区滨江路、沱江新城一带闲逛。在行至雁江区新海岸小区附近时,其发现燕某某独自一人步行进入新海岸小区。因其身上没有钱,临时起意尾随燕某某进入小区。并在新海岸小区三栋三单元单元楼内,将燕某某拦下,并将身上携带的一水果刀横置于燕某某脖颈部位,威胁燕某某将钱款拿给他。燕某某因本能反应触摸刀具时,被刀具将右手中指划伤。后燕某某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摸出900元现金拿给张艺。张艺在拿到钱后,离开小区,并步行经过东沿线、滨江路。在滨江路乘坐一出租车行至雁江区梅西附近,吃饭上网。后于2019年12月17日下午,至雁江区雁北路建设银行ATM机,将抢劫来剩余的700元现金存入其建设银行储蓄卡内,并于17日下午,通过微信等消费,剩余200余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艺在资阳市雁江区浅深网吧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张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燕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4.指认笔录;5.被告人张艺的供述与辩解;6.视频资料;7.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张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二千元至三千元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若尘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本案卷宗4卷,光盘1张;
4.起诉书1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