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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艺腾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59号 

  被告人张艺腾,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室,住南昌市西湖区******室,2019年12月2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2020年6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7月1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艺腾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张艺腾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西路国会夜总会对面的招商银行门口准备以500元的价格贩卖含有氯胺酮成份的毒品给郎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K粉”一包,经称量净重为47.05克。经南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毒品K粉未检出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郎某某、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艺腾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艺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艺腾违反国家对毒品管控的法律法规,贩卖毒品(俗称“K粉”)给他人(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毒品再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艺腾现在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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