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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芝成贩卖毒品、抢劫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张芝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两市**街道**村**组**号。2005年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1月13日减刑释放;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芝成涉嫌贩卖毒品罪、抢劫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芝成在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酒店旁的人行天桥上,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0.2克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冰毒”、“麻古”)给刘某某;

2.2018年9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张芝成通过微信与刘某某约定好,由张芝成先将一小包0.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放置在**酒店旁一个保安亭后面的石头缝隙里,刘某某将毒品取走后再将300元毒资通过微信支付给张芝成;

3.2018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张芝成在**酒店的保安亭旁,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0.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材料、扣押笔录、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芝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5.微信转账记录。

二、抢劫罪

2013年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张芝成与父亲张某某(已判刑)、“志哈”等多名男子(身份不明)在湖南省邵东县**街**号麻将馆内,以被害人李某乙打牌作弊为由,采取殴打、持刀威胁的方法打伤李某乙并抢走人民币3800元。经邵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乙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证人李某甲、陈云飞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芝成及同案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芝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张芝成伙同他人以暴力和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芝成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张芝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芝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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