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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芳文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芳文,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2********,汉族,初识字,农村居民,住岳池县********号。2006年12月31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08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日因犯诈骗罪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芳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张芳文在岳池县九龙镇以虚构自己曾在岳池县安置房中心工作,能够为郑某某办理安置房产权为由,多次骗取郑某某钱财共计11300余元。

2019年5月,被告人张芳文在岳池县九龙镇丝绸路谎称能够为被害人曾某某办理低保、办理安置房产权相关事宜,多次骗取曾某某钱财共计2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芳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芳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晓琴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芳文现被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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