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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芸、郑庆杰等八人诈骗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张芸,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21981********,汉族,小学毕业,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河南省淮滨县**乡**村**庄。

被告人朱贵山,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11984********,汉族,大专毕业,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室经理,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乡**村**号。

被告人郑庆杰,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0********,汉族,大专毕业,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室总监,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姜大伟,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86********,汉族,小学毕业,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室经理,住黑龙江省集贤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曾柳青,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初中毕业,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室经理,住广东省廉江市**镇**队**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98********,汉族,初中毕业,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室一组组长,住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90********,汉族,初中毕业,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室一组组长,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号楼**号。

被告人陈林,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90********,汉族,大专毕业,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室二组组长,住湖南省常宁市**乡**村**小组**号。

被告人张芸、朱贵山、郑庆杰、姜大伟、曾柳青、李某甲、梁某某、陈林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10日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芸、朱贵山、郑庆杰、姜大伟、曾柳青、李某甲、梁某某、陈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8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经补查,于2019年9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芸伙同被告人朱贵山、姜大伟、曾柳青、郑庆杰等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本市二七区大学路升龙国际**区**号楼**室、**区**号楼**室成立郑州**商贸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朱贵山任**室经理、被告人郑庆杰任**室总监兼分析师,被告人姜大伟、曾柳青任**室经理,聘用被告人李某甲、梁某某、陈林等人作为公司员工,对员工进行话术培训,由公司员工冒充网络美女身份、使用社交软件等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众筛选有投资理财意向的被害人,通过话术聊天、拉入“水军”群、发送虚假交易盈利截图等方式,以外汇理财、专业分析师指导、合作分成为诱饵,诱使被害人注册“聚金沅商城”会员账户。后由被告人郑庆杰、朱贵山、姜大伟、曾柳青等人冒充知名分析师的身份,以“一对一”在“聚金沅商城”平台上指导买涨买跌美元/加、美元/欧、中东宝石、南美宝石为名,虚构充值金额越大盈利越多的事实,先以小额盈利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诱导被害人进行大额入金,共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652239.79元。其中,被告人张芸参与诈骗数额652239.79;被告人朱贵山参与诈骗数额329585.87元;被告人郑庆杰参与诈骗数额329585.87元;被告人姜大伟参与诈骗数额322653.92元;被告人曾柳青参与诈骗数额322653.92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诈骗数额88760元;被告人梁某某参与诈骗数额104883元;被告人陈林参与诈骗数额172318.92元。2019年4月2日,公安人员在排查时将上述人员抓获。现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芸、朱贵山、郑庆杰、姜大伟、曾柳青、李某甲、梁某某、陈林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李某乙、时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王某某、程某某、段某某等人证言;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聊天记录截图、指认现场照片、手机支付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话术资料、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表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芸、朱贵山、郑庆杰、姜大伟、曾柳青、李某甲、梁某某、陈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芸、朱贵山、郑庆杰、姜大伟、曾柳青、李某甲、梁某某、陈林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芸、朱贵山、郑庆杰、姜大伟、曾柳青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梁某某、陈林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晋芳

     检  察  员:张  剑

   二○一九年九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张芸、朱贵山、郑庆杰、姜大伟、曾柳青、李某甲、梁某某、陈林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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