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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若立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张若立,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山东省单县,住山东省单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张若立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盗窃,于2010年6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盗窃,于2012年9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13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18日释放。被告人张若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若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张若立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淳化街道等地,趁无人之机,多次窃得电动三轮车蓄电池组,价值共计人民币219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若立至秣陵街道苏源大道117号附近,窃得被害人韩某某蓄电池组1组。

2.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若立至秣陵街道爱陵路90号附近,窃得被害人高某某蓄电池组1组。

3.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若立至秣陵街道碧桂园工地附近,窃得被害人思某某蓄电池组1组。

4.2019年1月1日,被告人张若立至秣陵街道碧桂园工地附近,窃得被害人宋某某、夏某某蓄电池组各1组。

5.2019年1月6日,被告人张若立至秣陵街道碧桂园工地附近,窃得被害人桑某某蓄电池组1组。

6.2019年3月3日,被告人张若立至秣陵街道秣周东路地铁站附近,窃得被害人冯某某蓄电池组1组。

7.2019年5月2日,被告人张若立至秣陵街道东虹浴室附近,窃得被害人张某甲天能蓄电池组1组,价值人民币260元。

8.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张若立至秣陵街道碧桂园工地附近,窃得被害人周某某蓄电池组1组。

9.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张若立至淳化街道罗托鲁拉小镇朱华百货店附近,窃得被害人朱某某超威蓄电池组1组,价值人民币450元。

10.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若立至秣陵街道正方中路地铁站附近,窃得被害人唐某某天能蓄电池组1组,价值人民币650元。

11.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若立至淳化街道天印山农贸市场附近,窃得被害人蔡某某超威蓄电池组1组,价值人民币280元。

12.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若立至淳化街道聚点烧烤店附近,窃得被害人王某某超威蓄电池组1组,价值人民币550元。

13.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张若立至秣陵街道翠屏诚园附近,窃得被害人孙某某蓄电池组1组。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张若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戎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张某甲、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若立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若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若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桂花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若立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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