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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英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英,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乡**村**屯。200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05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10天。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张英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旅店**房间内入住。19时20分许,被告人张英从**号房间窗户跳入旅店仓库内盗窃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60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00元)、数码相机一个、男鞋四双、剃须刀一个、手机支架四个、手机一个。被告人张英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9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英于2019年7月2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1.物证:被告人张英盗窃物品的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英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英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英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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