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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苹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7〕249号

被告人张苹,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2005年8月17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07年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2年11月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17年2月28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苹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6月8日至7月3日、自2017年8月2日至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5月28日至6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2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张苹伙同外号为“波大”、“强哥”的两名男子(身份待查)进行PS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张苹等人先在互联网上搜索领导人的信息并下载领导的头像,利用电脑图像处理技术合成淫秽图片,再写一封敲诈勒索信,以掌握被害人的负面材料为由,要求被害人向指定的银行账号汇款。如不汇款,就以把淫秽图片公开等方式威胁被害人。张苹等人在湖南、江西等地共寄出约200封PS敲诈勒索信。

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家住江苏省南通市的被害人钮某某接到一封敲诈勒索信,要求他汇款10万元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当时钮某某没理会。过了10天左右,被害人又收到内容类似的敲诈勒索信,要求他汇款10万元,2012年10月16日,钮某某向对方提供的账号转入现金6万元。

2012年11月1日晚,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张苹抓获,并扣押了其作案手机三台,空白信封200个,写有银行账号的纸两张等作案物品。张苹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3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17年2月28日,公安民警再次将张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清单、敲诈勒索信及照片、通话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钮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张苹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苹伙同他人利用PS合成照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张苹系主犯;其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齐 

杨硕林

2017年9月5

附:

    1.被告人张苹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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