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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三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原阳县**乡**路**排**号,暂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大伯的儿子生癌症、其父亲因打架被关押等事实,多次从被害人孙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77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被关押在派出所的事实,从孙某某处骗得15000元。

2018年11月9日和23日,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家里出事、请人吃饭等事实,从孙某某处骗得3200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大伯的儿子生癌症急需用钱等事实,从孙某某处骗得16000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父因打伤他人被公安局关押,需用钱通关系、需和对方调解等事实,从孙某某处骗得138800元。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父身体不好需要住院等事实,从孙某某处骗得4000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警方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退赔孙某某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已达应负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信息情况。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和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的确定、到案及到案后的交代等情况。

3.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8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长兴派出所从张某某处扣押oppo红色手机壹部。

4.谅解书和收条,证实孙某某收到张某某归还的20万元,并与张某某达成谅解。

5.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和银行流水等支付明细,证实 2018年10月至12月,张某某以其大伯儿子生癌症、其父亲因打架被公安局关押等事实,从其处陆续得款二十余万元。

6.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和银行流水等支付明细,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张某某具有退赔和获得对方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海妹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5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笔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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