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二部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张荣城(外号老江),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楼**号。2018年11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9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外号阿树),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0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2020年5月1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外号老洪),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1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住汕头市金平区**村**巷**号。2020年5月1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1********,汉族,中共预备党员,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6月9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柯某某等四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张荣城向他人承租位于饶平县**镇**村一猪场,后于同年10月下旬,在明知他人承租该猪场用于摆放游戏机供人赌博的情况下,仍将该猪场以半年3万元的租金转租给他人用于开设赌场。
2019年11月19日开始,被告人杨某某、柯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甲、孙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上述猪场内开设赌场,放置多台具有上分、退分赌博功能的“97明星”、“水浒传”等游戏机,招揽赌客进行赌博,非法获利。期间,被告人张某乙受雇佣在该赌场负责看场、带赌客出入赌场、换积分、收取赌资以及煮宵夜等。截至案发,该赌场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0265元。
2019年11月28日10时,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突击,现场抓获同案人张某丁、沈某某、姚某某、林某甲及赌博人员等人,现场查获“97明星”、“水浒传”等游戏机共32台、赌资12275元以及手机等物品。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张荣城在饶平县钱东镇一旅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柯某某主动到饶平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乙主动到樟溪派出所投案。
经饶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现场查获的32台游戏机均具备兑换积分功能,并以现金兑换积分作为奖品,属于赌博游戏机。
经饶平鑫正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涉案赌场在2019年11月19日至同月27日期间,开设赌场涉案账单(共9份)金额合计182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荣城、杨某某、柯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林某丙、张某丁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城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荣城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荣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荣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张荣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柯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柯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柯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柯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乙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莹娜
检察官助理:郑丹妮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荣城、杨某某、柯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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