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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荣才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张荣才(曾用名张永才),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63********,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号**号,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室。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8日被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荣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1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张荣才在荆州市荆州区****东侧,趁被害人张某某等孩子放学之机,从其上衣兜内窃取华为mate9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70元。

被告人张荣才被当场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照片);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周某某、潘某某、刘某某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现场视频监控;8.被告人张荣才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荣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荣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荣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荣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雯琪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荣才现羁押于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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