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荣斌,男,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91980********,福建省泰宁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幢**室。2018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因非法拘禁罪被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荣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荣斌在成为曾某某的下线(团队长)后,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下,于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先后在广东的广州市、江门市,广西的贺州市、桂林市以及重庆、上海、福建南安市等地以召开推介会和利用外汇操盘讲课的宣传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为IMFMC公司营造资金雄厚、外汇操盘技术好,可以获得高额利润的假象。经会计事务所审计鉴定,截止案发,被告人张荣斌向罗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37,448,227.00元。吸收的存款先由投资人汇入被告人张荣斌名下的建设银行卡、招商银行卡以及被告人张荣斌所控制的农业银行卡(户名:张某某),在替投资人完成开户后将投资款转给上线曾某某名下的建设银行卡或曾某某提供的香港IMFMC公司的指定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的明细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张荣斌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罗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专项审计报告(闽岩弘专审[2019])第S064号审核鉴定结果。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荣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招松
2020年1月16 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泰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拾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