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张荣昆,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2********,苗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荣昆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荣昆多次向龙秀光等人非法收购白腹锦鸡,并以下扣子的方式在**镇**村石夹槽山非法猎捕白腹锦鸡,共收购、猎捕白腹锦鸡九只。被告人张荣昆将其收购和猎捕来的九只白腹锦鸡非法出售给韩某某(另案处理)八只,非法出售给杨某某(另案处理)一只。2020年2月至3月期间,民警在韩某某家中查获韩某某从张荣昆处购买的三只白腹锦鸡活体、两具白腹锦鸡残骸;民警在陈某某(另案处理)家中查获韩某某从张荣昆处收购并出售给陈某某的一只白腹锦鸡活体;民警在杨某某家中查获一件白腹锦鸡皮张。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白腹锦鸡活体四只、残骸两具和皮毛一件均为中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白腹锦鸡遗骸和白腹锦鸡皮张。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和鉴定意见在卷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荣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昆为非法出售而非法猎捕、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白腹锦鸡,为谋取非法利益而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白腹锦鸡共九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荣昆经公安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荣昆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华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819****;保证人杨加奎电话1366970****/1519890****。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