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荣江,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庙**号。被告人张荣江曾因吸毒,于2009年9月7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4月8日因吸毒被邳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10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邳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邳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19日因吸毒被邳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荣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将案件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2月21日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5月份以来,在邳州市**镇**路**教堂附近的中国**彩票站内,被告人张荣江先后雇用张某甲、李某某为店员,用手机下载APP软件为载体,为赌博网站“**在线”做代理,以“江苏**”中奖号码作为中奖依据,吸引杜某某、毛某某、张某乙等赌客投注。现已查明被告人张荣江涉案赌资达人民币2000000余元。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张荣江被邳州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荣江的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毛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荣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荣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江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成宝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荣江现取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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